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蒋教授:
您好!
您提的问题得分两种情况考虑,一是职务成果;二是非职务成果。
1.对于职务成果,学校获得技术转让收益后,奖励给您的部分,若是现金,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是股权,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相关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非职务成果,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包括现金和股权),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若您与这家企业在后续合作过程中,作为企业的科技人员,获得企业奖励的股权,则可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有关规定,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媒体关于“深圳:前海技术转让收益或不缴个税”的报道,依据的是《前海深港人才特区建设行动计划(2012-2015年)》第11条:“落实优化人才发展的财税和股权激励政策。支持前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分红权奖励、技术入股等中长期激励试点,建立完善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我们查阅了深圳前海管理局网站http://www.szqh.gov.cn的政策法规栏,目前还未查询到,与上述内容相关的,已经发布的税收政策文件。
另外,《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中提到的税收政策共有3条,具体包括“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补之后可降至15%”,以及“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情况供您参考。